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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建》
[联谊报]潘锦仁委员代表民建省委会发言: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化发展
发布时间:2015-01-26 10: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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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企业定位。要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明确其金融机构身份。纠正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高利贷合法化”的偏见,明确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减轻税负,增加盈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政府应按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息查询资费。法院在受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诉讼和审判时,适当降低风险抵押金。政府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和其他权利抵押时应参照金融机构,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适当调整地方性税收征收比例,减免所得税。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小微科技型企业扶持性借款和年度实绩,给予财政性补贴和奖励。
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上下级政府分权分工的要求,强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资格审查,实施动态监管。严格限制银行信贷资金转入小额贷款公司赚利差。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评定等级,促进其防范风险、规范发展。建立小额贷款联席会议,由各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财税等部门参加,明确分工责任,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只贷不存”的原则,严防非法集资吸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通过信用评级和分类标准评定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做到提前发现和处置金融风险。
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积极反映行业现状和诉求,提出切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监管,及时接受、妥善处理社会各界的投诉。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政府应按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息查询资费。法院在受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诉讼和审判时,适当降低风险抵押金。政府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和其他权利抵押时应参照金融机构,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适当调整地方性税收征收比例,减免所得税。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小微科技型企业扶持性借款和年度实绩,给予财政性补贴和奖励。
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上下级政府分权分工的要求,强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资格审查,实施动态监管。严格限制银行信贷资金转入小额贷款公司赚利差。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评定等级,促进其防范风险、规范发展。建立小额贷款联席会议,由各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财税等部门参加,明确分工责任,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只贷不存”的原则,严防非法集资吸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通过信用评级和分类标准评定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做到提前发现和处置金融风险。
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积极反映行业现状和诉求,提出切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监管,及时接受、妥善处理社会各界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