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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上午9时,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开幕。省人大常委、民建省委会副主委、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建温州市委会主委徐育斐向省人大提出对共享单车管理和使用进行立法规范的的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扫码开锁、随借随还,共享单车自问世以来,解决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为市民短途出行和公交接驳换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乱象也频频发生,特别是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押金退还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管理问题。单车用户违章停放现象在当前最为突出。随着各个企业车辆投放规模的扩大,车辆侵占人行道、盲道、甚至机动车道、公园绿地等情况处处可见。对于违章停车,共享单车企业目前只能以人工管理、用户举报的方式进行排查,收效甚微;执法部门单纯采用扣车方式处理,没有将责任落实到违规停放的用户身上,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车辆违停的现象。
(二)通行路权问题。过去几十年中,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理念偏重机动交通,慢行交通空间设置不够合理,慢行系统宽度不够,很多路段没有划设非机动车专用行车道,混行状况极为常见。不仅影响交通,更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保障问题。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安全标准,各共享单车企业提供的车辆在质量上有好有坏,后期维护检修的力度也有差别。共享单车使用频率高,遭到破坏的现象较为常见,因此,车辆掉链子、刹车失灵、踏板脱落、轮子扭曲等状况时有发生,用户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发生事故如何处理、责任由谁来承担都亟待解决。
(四)投放总量控制问题。由于资本的无序介入,目前共享单车项目数量多,如果不及时进行相关需求调研与控制,将可能带来共享单车泛滥,带来城市管理新问题。
(五)押金安全问题。每个平台公司都有一定押金,但是没有一种机制能保障平台能确保押金安全。
二、建议
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鼓励并规范,这一点已经在全国各大城市的政府职能部门中形成了共识。2016年12月2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最先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促进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规范自行车的停放。2017年1月9日,成都市交委正式发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共享单车发展,并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运营做出详细规定。意见稿明确,共享单车应划定停车位,市民使用单车时需实名制,鼓励企业为使用者购买保险并承担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建立个人信用体系。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管理、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内容,作出了具体制度设计。
目前,浙江省没有这方面的法规,为此,建议:尽早出台地方性法规,解决现有矛盾,积极引导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该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建议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鼓励规范共享单车的原则。立法应首先明确共享单车的定义,明确发展共享单车的目的、意义,确立鼓励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总的指导原则。共享单车的发展应该以市场化为基础,协同政府社会、企业、社区和市民等多方面力量,积极疏导、合理引导、鼓励创新。
(二)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及市民的权利和义务。立法应重点明确政府在扶持共享单车发展上的责任,具体包括:1、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规划建设。2、做好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自行车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3、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4、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5、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同时应明晰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能,一要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作出明确分工;二要对各职能部门之间如何协调作出明确规定;三要对职能上有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作出合理安排。
(三)明确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标准。立法应明确:1、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2、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应采取审核制还是备案制;3、审核或备案登记所需的材料。
(四)对共享单车的车辆质量、运营管理做出详细规定。1、立法应对共享单车的车辆标准、技术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车辆维护标准、投诉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2、推广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3、鼓励企业为使用者购买保险并承担事故先行赔付责任;4、鼓励企业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将企业信用数据纳入社会征信体系。5、鼓励共享单车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控制投放数量,规范竞争关系,协调行业事务。
(五)明确对用户违章停车、违章行驶、破坏车辆的处罚规定。立法应落实共享单车的使用规范,对用户违章停车、违章行驶、破坏车辆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引导市民文明用车。